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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的通知

时间:2021-11-10 15:30:27 点击:708次 【字体:



各科室:

  一、调整施工产值、合同额填报方式

  (一)福建省建设工程监管一体化平台(下称“监管一体化平台”)将于2022年1月启用(具体时间另行通知),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系统整合到该平台。监管一体化平台取消合同信息登记功能,将从福建省工程领域招投标在线监管平台对接获取合同信息,作为施工企业填报在建工程产值的依据。合同信息登记的规定详见省厅《关于做好房建市政工程项目合同信息和竣工结算信息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筑〔2021〕14号)。

  (二)2022年1月起,施工企业每个季度市政类施工产值和省外企业的房建类施工产值数据,调整为从监管一体化平台填报。省内施工企业的房建类施工产值,仍于每年一月份通过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填报。施工企业应当对填报的施工产值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三)因系统衔接的需要,2022年1月合同额指标的每日评价分值,沿用2021年12月31日当天的评价分值。2022年2月1日起,合同额指标调整为从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的施工许可信息中获取合同金额,并按照闽建筑〔2021〕3号文的评价规则计算分值。各设区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平台应当按规定及时向省数据汇聚平台推送施工许可信息。

  二、做好奖励信息采集工作衔接

  (四)闽建筑〔2021〕17号文的附表已列明了所有奖励信息评价指标。不再要求采集的标准、工法、岗位技能竞赛等信用信息,于2022年1月1日起停止采集(以主管部门审核通过时间为准)。

  (五)原先由企业自行申报,闽建筑〔2021〕17号文调整为由省厅负责录入的国家级工程质量奖项、福建省重点项目建设业绩信誉考核A级等信用信息,依据文书为2021年12月31日前印发的,企业应在2022年1月20日前向企业所在地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报,逾期不再纳入评价;2022年1月1日(含当日)后印发的,由省厅自2022年2月1日起按规定录入,无需企业另行申报。

  (六)已生效的奖励信息延续使用至有效期满,并于2022年2月1日起按照闽建筑〔2021〕17号文的满分限值有关规定执行。

  三、做好合同履约行为评价衔接

  (七)2022年第一季度的企业合同履约行为分值,延续使用2021年第四季度分值。合同履约行为评价机构应当在2021年12月20日前完成第四季度合同履约行为评价工作。

  (八)合同履约行为评价标准(2021年版)规定的多项指标采取季度综合考核,合同履约行为评价分值将每季度计算一次。为与企业通常行为、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的每日评价机制有效衔接,采集的合同履约行为信息将延后一个季度使用,即在下一个季度每日信用评价分值计算中使用并展示。2022年1月1日起,福建省劳动监测预警和智慧就业大数据平台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子系统按照闽建筑〔2021〕12号文的规定,采集2022第一季度企业合同履约行为信息,并作为第二季度的每日合同履约行为评价分值计算依据,以此类推。


 

                                   福建元亨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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