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企业反映,由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需要,以及部分地区企业受疫情防控影响,无法按时提交纳税信息。经研究,省厅《关于采集建筑施工企业纳税信息的通知》(闽建筑〔2021〕24号)规定的2022年4月1日起将纳税信息纳入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房建类)序列,调整至2022年7月1日起实施。每年度纳税信息评价有效期从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企业应于每年6月20日前,通过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按照完税证明的税款所属期,填报上一年度纳税信息,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各级住建主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核实企业填报的纳税信息,发现弄虚作假的,予以严肃处理并纳入信用扣分(扣20分,有效期二年)。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