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住建局,东侨开发区建设局:
现将《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阶段性缓缴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通知》(闽建办安函﹝2022﹞2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做好贯彻落实,并于每月21日前报送当月政策落实情况(包括项目数、缓缴金额等)至市局工程科(电话:2837162,邮箱:ndzjgc2020@qq.com)。
附件: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转发住建部办公厅等关于阶段性缓缴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通知(闽建办安函﹝2022﹞23号)
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0月10日